以学生为根、以育人为本、以学者为要、以学术为魂、以责任为重

建设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一流研究生院

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06-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核心使命、立德树人是学校根本任务的观念,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专业能力强、有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相关事务的咨询、研究论证、审议和审定机构。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不超过4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

第七条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知名学者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提名,其他委员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教务处、研究生院提名,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学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学名师和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校内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项评审工作小组,承担相应教育教学事项的评议或审定职责。专项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教学委员会成员、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为5-15人。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委员因故需要调整时,按本章程予以调整。

第十条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为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设立教学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处理教育教学相关日常事项的审议、审定工作,成员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专项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向教学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或改革方案,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研究论证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学科竞赛、教学评估、学位点建设和国际化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大专题,并提出相关论证意见,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审议学校招生标准与办法、专业设置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重要规章制度等事项。

第十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和使用,重大教学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以及重大教学基础建设项目的资金分配使用。

第十六条 审定学校自主设立的教育教学相关项目、奖项等;审定推荐省部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相关项目、创新基地、联合示范工作站及教学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第十七条 参与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规划中与教学相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学期至少组织1-2次全体委员会议。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管校领导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相关材料,上报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学委员会决议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投票或其他共识议决方式表决,与会者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可授权专项评审工作小组对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的事项、奖项等进行评议或审定,专项评审工作小组做出的决定,需向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二十五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二十六 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所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等资料经主任委员审定后,由教学委员会办事机构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或授权的专项评审工作小组做出的决定,按有关要求进行校内公示,并设置异议期。若有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教学委员会复议,经复议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教学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备。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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